苏州律师在线

周钦明律师:18912627868

明法崇德,成人达己

189-1262-7868

擅长领域

录音录像证据是否有效,如何认定?

发表时间: 2022-04-16 11:39:24

浏览:

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1、从采证行为本身判断是否合法,要求采集的视听资料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2、从采集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进行判断,出于合法目的设置的录音录像形成的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

 【 录音录像证据】专业名称叫“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或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所提供的有关案件的信息。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通过录音、录像等手段获取证据的日益增多。

   如何认定视听资料是否具有效力,并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

一、视听资料的合法性。

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1、从采证行为本身判断是否合法,要求采集的视听资料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从采集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进行判断,出于合法目的设置的录音录像形成的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

3、从采集行为是否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进行判断,不具有危害性获取的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

二、视听资料的真实性。

审判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对于对方提供的视听资料并不完全认可。因此对视听资料需要查明采集证据当时的时间、地点、在场人、背景,并联系录音录像的前前后后和其他证据综合考虑,运用逻辑方法,确定有优势的证据,最终认定事实。当事人对于视听资料真实性存有异议,需要提醒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方法甄别真假,并且告知当事人不申请可能会承担不利的后果。

三、视听资料的证明力。

证据存在某些瑕疵和弱点,不能作为单独定案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补强证据价值,才可作为定案依据。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其真实性存在瑕疵,但也不能因此就全部否认其作为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而要通过全部证据的综合审定,补强视听资料的证明力,以求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实现实体正义。在视听资料为单一证据的情况下,有必要提示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视听资料的相关问题,欢迎致电【苏州刑事律师】周钦明律师电话:18912627868


周钦明律师

苏州刑事律师   苏州离婚律师



服务机构: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编号:13205199910156169

律师简介:周钦明律师1999年执业,扬州大学法律专业,苏州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股权合伙人、刑事部主任,扬子鳄刑辩联盟常务理事,擅长刑事辩护、起诉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小孩抚养权等诉讼业务。

周钦明律师电话:18912627868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58号新能大厦西三楼    联系电话:189-1262-7868    电子邮箱:371721202@qq.com 

 备案号:京ICP备15006147号    技术支持:亚群网络

在线咨询

您好,请点击在线客服进行在线沟通!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89-1262-7868
扫一扫二维码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使用企业微信
“扫一扫”加入群聊
复制成功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我知道了